记者14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,新修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明确,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。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,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,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,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。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、广西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试点,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。(记者刘奕湛)
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
广西
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
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
新修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明确
四川
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
贵州
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
微信小程序
微信扫一扫体验
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
广西
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
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
新修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明确
四川
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
贵州
广西
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