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用的网课预付卡过期不给退?
临近“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,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。
未用的网课预付卡过期不给退?
2018年4月,丁某在网上购买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推出的1对1外教口语网络课程,支付课程费元,课程有效期为开课后540日,购课协议约定自课程开始之日起超过三十日,学员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,课程形式为每次上课前使用预约点发起外教预约。
但购课之后,丁某因为自身原因未曾预约上课。课程有效期过半时,教育科技公司曾电话提醒丁某上课。2019年8月,丁某提出退款未获处理。2019年11月,丁某再次询问课程情况,对方回复称班级已结业。2020年7月,丁某再次提出退款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,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。教育科技公司辩称,课程协议约定超过0天不予退课,且课程有效期已过,故不同意解约退费。
法院:酌定退还6000元
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,学员以预付费方式购买全部课程,在双方合同地位、权利义务均不对等的情形下,教育科技公司制定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。课程到期后,丁某未能举证证明教育科技公司构成违约,其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合同虽到期,但不影响合同费用的结算,丁某未曾预约上课,教育科技公司也未提供授课服务,综合考虑教育科技公司的履行成本和丁某放弃服务的过错,法院酌定由教育科技公司退还丁某课程费6000元。
法官说法
本案处理对于统一法律适用、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,对于遏制培训机构变相侵吞消费者的课时费用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。首先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有效地运用司法手段以平等、诚实、公平等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,将不合理地限制、排除学员主要权利的条款认定为无效,实现对处于缔约弱势主体的有效保护,在教育培训退费难的情形下,司法救济助力消费者挽回损失。其次,案件处理具有教育指导意义,一方面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,恪守合约精神,合理维权;另一方面,引导教育培训领域形成预付费到期结算的规则秩序,帮助教育培训企业更好地厘清企业责任和义务,积极地配合预付款退费,规范和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,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来源:新闻晨报
丁某再次提出退款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
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
教育科技公司也未提供授课服务
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
课程到期后
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
课程有效期为开课后540日
法官说法本案处理对于统一法律适用
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
来源:新闻晨报
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
将不合理地限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