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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鉴定与重新鉴定

更新时间:2024-05-19 17:50:04 阅读: 评论:0

五、鉴定与重新鉴定

部分鉴定在立案前便已完成(交通事故伤残鉴定、医疗事故鉴定),对于此类鉴定,律师可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。如存在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。

在立案后进行的鉴定,常由当事人决定并由法院委托鉴定(部分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、当事人单方委托容易被质疑)。因此律师应考虑清楚是否存在需要鉴定的事项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。

在提交鉴定申请后,律师应及时与法官联系,以确认法官是否同意鉴定申请。

如法官不同意,则应让法官将申请保留在卷宗内。

如同意,则法官会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、鉴定人。如协商不成,则有法院制定鉴定机构、鉴定人。

ps:申请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在鉴定前由法院组织质证,以避免因材料未质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采纳。

鉴定委托后,律师应关注鉴定进程并尽快取得鉴定文本。如对鉴定意见由异议,则可考虑是否存在如下情形。

a、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

b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

c、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

在提出书面异议后,法院会让鉴定人进行解释、说明或补充;仍有异议的,法院会要求鉴定人出庭。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重新鉴定。

同时,许多民间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并不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,律师可大胆怀疑,细心研究。对部分名声不好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应格外留心。

本文发布于:2022-09-12 15:17:41,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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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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